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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女子申設「三寶辣媽」支付寶帳戶,為賺手續費,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「專業支付寶」廣告訊息,代客儲值支付寶點數,供兩岸間想儲值支付寶點數的人,透過她與親友在大陸與台灣的帳戶,兌換人民幣或新台幣,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,她獲利只近3000元,卻換來1年8個月徒刑。法官認為陳女沒前科,只是為貪圖小利,並沒對金融秩序造成危害,且獲利金額不大,宣告緩刑2年,但仍得支付公庫2萬元。判決書指出,陳女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,在露天拍賣網站,刊登「專業支付寶,香港匯豐銀行、大陸銀行、馬來西亞銀行詢問服務,評價最高!速度最快」的廣告訊息,提供代客儲值支付寶點數服務,每筆收取30元到50元手續費。法官表示,大陸地區「支付寶」是擔保「淘寶網」拍賣網站交易而設的第三方擔保交易機制,客戶將人民幣儲值到支付寶帳戶後,仍可自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,足認「支付寶」內所儲值人民幣,仍屬資金,依銀行法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,但陳女在兩岸間寄款、領款,辦理匯兌業務,違反銀行法。F30CC09C5E99589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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